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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徐清 陳剛
  近來,一些省市以年票形式征收路橋通行費,並規定未按期繳納按逾期一日征收千分之二滯納金的做法引起爭議。收費方認為,路橋通行費年票制度是為了償還修路貸款,減少擁堵採取,而滯納金是為了促使車主及時履行繳費義務。車主們則認為,“年票收費”沒有有效依據,皮之不存毛將焉附?滯納金當然也於法無據。
  繳還是不繳?是個問題。以長沙為例,2012年共征收路橋通行費約2.2億元,2013年約為1.95億元;近幾年長沙機動車的保有量一直在100萬輛左右,按照2012年每車每年600元的標準,一年通行費應有6億元,即每年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車主購買了年票。據某車主QQ群統計,近70%車主沒有繳納年費。
  如此高的逃繳率折射出一個不爭的事實:路橋通行費年票制度執行之困難,而滯納金對逃繳者無可奈何。要知道,每天千分之二滯納金相當於年利率72%,與同期銀行存款利率(一年期)3%相比,是後者的24倍,看上去驚人,卻不過是個紙老虎而已。
  值得深究的是,為何如此“天價”的滯納金規定沒有產生應有的威懾力?關鍵在於車主們認為年票制度不合法不合理:年票制一是違反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收費公路管理條例》,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“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”;二是違反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《關於治理向機動車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“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”的規定。而且,2009年燃油附加稅的實施就是為了合併、取消養路費,年票有重覆收費的嫌疑;其不管大車小車、有沒有走這些路橋、走多少次路橋,“一刀切”的做法也有欠公平。
  滯納金是為督促行政相對人及時履行義務,可大量無法征收的年票及其滯納金顯然無法實現“督促”之功效,反會激化車主們對年票制度的不認同,貶損了行政公信力。對逾期繳納年票的車主們簡單地、強制性、運動式地征收滯納金的做法,本身不能解決車主們的疑慮,還會產生大量的行政糾紛。只有走出過分倚重滯納金的“罰治”思維,正視並有效回應車主關切,使年票制度獲得應有的正當性,才能使滯納金回歸其應有的功能。一是公開路橋通行費的征收依據,明確年票償還的是哪些貸款、收多久,並以聽證會形式確定征收標準。二是改變現有的征收方式,採取“多走多交,少走少交”的原則,體現征收的公平性。三是在當地報紙、政務網站上公開收費去向。四是公開免繳條件,堅決打擊逃繳行為,鼓勵群眾舉報,切實將年票和滯納金落到實處,防止年票制度執行中的不公平。
  (作者單位:江蘇省南通市檢察院)  (原標題:應走出“罰治”思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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